
商會發布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法律風險防控指南
為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堅決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全國工商聯文件要求,更好地為企業發展提供優質高效便捷的法律服務,全國工商聯汽摩配用品業商會攜手戰略合作伙伴北京富程律師事務所開展法律法規宣傳,為會員企業提供法律咨詢服務,針對社會普遍關注的合同履行、勞動關系等涉疫情法律問題,組織專業人員進行深入研究、引導企業增強法治意識,依法支持和配合疫情防控工作,為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提供法治保障。
面對嚴峻的疫情防控形勢,各會員企業如有相關法律服務需求,請與商會或北京市富程律師事務所聯系。
全國工商聯汽摩配用品業商會??
聯系人:任毅 15201570761
北京市富程律師事務所??
聯系人:孫朋律師 13699204592
【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法律風險防控指南】以供會員企業參考
內容提示
新政檢索信息
勞動用工合規要點30個問答
合同履行糾紛解決途徑及適用法律原則
疫情防控期間部分新政檢索信息
????截止到2020年2月13日,國務院及有關部委陸續發布了與企業經營密切相關的政策,現將新政目錄提供給會員單位,以供參考。
????正文及詳情可登錄發文單位官網或法律庫下載。
1.?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全國總工會 中國企業聯合會/中國企業家協會 全國工商聯《關于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間穩定勞動關系支持企業復工復產的意見》(人社部發〔2020〕8號)
2.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教育部、財政部、交通運輸部、國家衛生健康委《關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間有關就業工作的通知》(人社部明電〔2020〕2號)
3.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切實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人社廳發〔2020〕8號)
4.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系問題的通知》?(人社廳明電[2020]5號)
5.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8號)
6、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捐贈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9號)
7.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0號
8.國務院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聯防聯控機制《關于切實為基層減負全力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肺炎機制發[2020]21號)
9.市場監管總局辦公廳《關于在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實施好質量認證相關工作的通知?》(市監認證〔2020〕9號)
10.教育部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關于在疫情防控期間做好普通高等學校在線教學組織與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教高廳〔2020〕2號)
11.國家衛生健康委辦公廳《關于加強信息化支撐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國衛辦規劃函〔2020〕100號)
12.市場監管總局辦公廳《關于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做好市場主體登記注冊工作的通知?》(市監注[2020]8號)
13.生態環境部辦公廳《關于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醫療污水和城鎮污水監管工作的通知?》(環辦水體函〔2020〕52號)
14.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關于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進口物資免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公告2020年第6號)
15.財政部《關于支持金融強化服務 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財金〔2020〕3號)
16.財政部《關于支持金融強化服務 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財金〔2020〕3號)
17.市場監管總局《關于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間查處哄抬價格違法行為的指導意見》(國市監競爭﹝2020﹞21號)
18.國家知識產權局辦公室《關于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全面加強專利商標服務窗口業務管理的通知?》(國知辦函運字〔2020〕74號)
19.中國人民銀行、財政部、銀保監會、證監會、外匯局《關于進一步強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銀發〔2020〕29號)
20.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切實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社會保險經辦工作的通知》(人社廳明電〔2020〕7號)
21.國務院扶貧辦《關于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和脫貧攻堅有關工作的通知》?(國開辦發[2020]2號)
22.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國家衛生健康委《關于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有關保障問題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號)
疫情期間勞動用工合規要點問答
?????本問答共計30個,是根據目前(截止到2020年2月13日)相關政策文件作出的,如與后續相關法律、法規、政策有出入或不一致,以新出臺的相關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為準。
1.對于新冠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采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勞動者,其在此期間的工資待遇如何確定?答:在此期間應當視同提供正常勞動并支付其工資。解析: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關于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系問題的通知》等相關規定。2.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勞動者工資如何支付?答: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系問題的通知》《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等規定,工資報酬計算如下:(1)?關于延長的假期(2020年1月31日-2月2日)2020年1月31日和2月1日,既不屬于法定節假日,也不屬于休息日,應屬于疫情防控形勢下的特殊假期,該特殊假期內用人單位應視同勞動者正常出勤支付工資,對于該期間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和提前結束休假復工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為其安排同等時間的補休,不能安排補休的,另外支付不低于工資基數200%的加班工資。2020年2月2日屬于休息日,勞動者在該日休息的,用人單位無需支付工資,對于該日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和提前結束休假復工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為其安排補休,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200%的加班工資報酬。(2)關于延長的復工期(2月3日—2月9日):2月3日至2月7日期間,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系問題的通知》《工資支付暫行規定》,非因勞動者本人原因造成單位停工停業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單位應當按照提供正常勞動支付勞動者工資。無論員工在是否提供勞動,單位均應正常支付工資;2月8日、9日為休息日(周六、日),未提供勞動的,不予支付工資,提供勞動且無法安排補休的,按照200%支付加班工資。解析: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關于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系問題的通知》等相關規定。
3.勞動者結束隔離措施后,需在家繼續休息的工資如何支付?答:具體根據員工的假期性質確定。解析:員工持有醫療機構出具的病休證明,應當按照病假支付待遇;無病假證明的,可以優先安排員工年休假、加班調休、公司福利假期;員工無醫療機構病休證明,且無其他假期可用的,可以申請事假。
4.由于疫情防控原因導致用人單位錯過工資發放日,應如何處理?答:用人單位要將有關情況及時通知員工,并在復工后立即支付。解析:受疫情影響,國務院發文延長春節假期至2月2日,部分地區如有些地方禁止于2月9日之前復工。根據原勞動部《工資支付暫行規定》(勞部發〔1994〕489號文)第七條規定: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則應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鑒于當前疫情無法事先預見,如因疫情防控原因導致用人單位未及時發放工資的,應在復工后及時予以支付。5.勞動者疑似患病或者或系密切接觸者被隔離期間工資如何支付?答:應支付在此期間的工資。解析: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系問題的通知》第一條及《傳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對于疑似患有新型冠狀病毒肺炎被隔離的員工,應支付在此期間的工作報酬。
6.勞動者被確診患有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工資如何支付?答:員工在確診患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治療期間,應支付在此期間的工資。解析: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系問題的通知》規定,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企業應當支付職工在此期間的工作報酬。
7.從重疫情區返崗的勞動者居家自我隔離觀察期間工資如何支付?答:按照當地或本單位規定自我隔離觀察時間,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在此期間的工資報酬。解析: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系問題的通知》(人社廳發明電[2020]5號)第一條規定,因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職工,企業應當支付職工在此期間的工作報酬。
8.因公出差的勞動者因疫情未能及時返崗期間工資如何支付?答:按照正常工作期間工資標準支付。解析:按照現有政策,《關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間維護勞動關系穩定有關問題的通知》(京人社勞字〔2020〕11號)第二條第二款規定,由所屬企業按正常工作期間工資支付。
9.用人單位確因疫情防控需要安排勞動者加班的,是否受“每日不超三小時、每月不超三十六小時”規定的限制??答:可以延長勞動者加班時間,但需保證勞動者的身體健康。解析:?根據《勞動法》第四十二條規定,下列情形下延長工作時間不受“每日不超三小時、每月不超三十六小時”的限制。一是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二是生產設備、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三是為完成國家緊急任務或完成上級安排的其他緊急任務的;四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因此,如用人單位在疫情防控中因上述四種情況安排勞動者加班的,不受“每日不超三小時、每月不超三十六小時”規定的限制。
10.用人單位疫情防控需要完成生產任務,是否存在超時加班的風險?答:不存在超時加班風險。解析:法律依據《勞動法》第四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長工作時間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限制:(1)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2)生產設備、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3)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11. 對于因疫情防控未及時返崗復工的勞動者如何合理安排?答:部分地區的勞動者因疫情防控無法交通出行及時返崗,用人單位可以采取以下幾種方式進行合理安排。(1)安排勞動者通過電話、網絡等靈活方式在家上班完成相應工作,并按照勞動者正常出勤支付工資待遇。(2)安排勞動者休年休假,勞動者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3)安排勞動者調休,即未及時返京復工期間先行休息,待返京復工后采取一周工作六天的方式補出勤,未及時返京復工期間正常支付工資待遇。(4)安排未復工時間較長的勞動者待崗,待崗期間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70%支付基本生活費。此外,對于執行工作任務的出差勞動者,因疫情未能及時返崗期間的工資待遇由用人單位按正常工作期間工資支付。解析: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工資支付暫行規定》及有關做好疫情防控期間維護勞動關系穩定的政策。
12.受疫情影響的用人單位可否申請特殊工時?答:可以申請特殊工時。解析:人社部《關于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系問題的通知》規定,用人單位因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可以通過與職工協商一致采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受疫情影響的用人單位,可以申請特殊工時,也可以采用靈活工時(如縮短工時、彈性上下班等),確保用人單位正常運營。
13.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停工、停產的,勞動者工資待遇如何確定?答:非因勞動者原因造成單位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據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按照雙方新約定的標準支付工資,但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用人單位沒有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應當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70%支付勞動者基本生活費。解析:依據勞動部《工資支付暫行規定》。14.因推遲開學,職工看護未成年子女期間的工資能扣減嗎?答(僅限北京市,京外不適用):工資待遇不能扣減,應由所屬單位按出勤照發。解析: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北京市教育委員會《關于因防控疫情問題的通知》(京人社勞字〔2020〕13號)第一條規定,每戶家庭可有一名職工在家看護未成年子女,視為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采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情形,期間的工資待遇由職工所屬企業按出勤照發。
15.職工看護未成年子女期間,勞動合同到期的能否解除合同?答(僅限北京市,京外不適用):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應順延至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采取其他緊急措施結束。解析: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北京市教育委員會《關于因防控疫情問題的通知》(京人社勞字〔2020〕13號)第二條規定,職工看護未成年子女期間,企業不得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到期的,順延至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采取其他緊急措施結束。
16.職工看護未成年子女期間,可以安排適當的工作任務嗎?答(僅限北京市,京外不適用):可以,職工在家看護職工可以采用電話、網絡等靈活辦公方式提供勞動。解析: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北京市教育委員會《關于因防控疫情問題的通知》(京人社勞字〔2020〕13號)規定第三條規定:鼓勵在家看護職工采用電話、網絡等靈活辦公方式提供勞動;鼓勵職工之間調班輪休,發揚互助友愛精神,保證工作和生產正常運轉。
17.未復工期間,用人單位是否需要處理勞動合同續訂事宜?答:需要辦理續簽確認手續。解析:未復工期間,遇到勞動合同續簽的,用人單位可與勞動者通信方式進行確認,復工后一個月內補簽書面勞動合同。
18.因疫情無法按時返工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推遲復工期間應如何安排?答:根據現有政策(包括當地政策):(1)優先安排員工休法定年休假,如果用人單位有福利年休假或者員工有倒休的,可以安排福利年休假或倒休。(2)員工未復工時間較長,企業與員工協商一致,可以安排職工待崗。解析:根據國家或當地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局有關做好疫情防控期間維護勞動關系穩定有關政策,對于因疫情未及時返崗復工的職工,企業可以優先考慮安排職工年休假。具體;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標準。職工未復工時間較長的,企業經與職工協商一致,可以安排職工待崗。待崗期間,企業應當按照不低于本地最低工資標準的70%支付基本生活費。執行工作任務的出差職工,因疫情未及時返崗期間的工資待遇由所屬企業按正常工作期間工資支付。
19.對湖北籍或近期有過湖北工作、旅居史的,用人單位應如何安排?答:建議用人單位根據員工的不同情況采取不同的應對措施。解析:(1)員工確診治愈后仍需遵醫囑病休的,可通知員工依法進入醫療期。(2)用人單位發現疑似病例的,應立即向所在區的衛生部門進行報告。(3)若員工未確診也未疑似,建議用人單位安排居家自行隔離觀察。
20.勞動者因防控措施等原因無法按時返崗復工的,能否按曠工處理?答:不能按曠工處理。解析:根據現政策,疑似病人及密切接觸者,經隔離、醫學觀察排除是病人或者病原攜帶者后,隔離、醫學觀察期間的工資待遇由所屬企業按正常工作期間工資支付,即根據不同情況應按正常出勤對待。對于因疫情未及時返崗復工的職工,企業可以優先考慮安排職工年休假。除因員工個人主觀原因未如期復工的以外,不能按曠工處理。
21.新冠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勞動合同在其隔離治療期或醫學觀察期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采取其他緊急措施期間到期的,如何處理?答:新冠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勞動合同在隔離治療期或醫學觀察期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采取其他緊急措施期間到期的,分別順延至勞動者醫療期期滿、醫學觀察期期滿、隔離期期滿或者政府采取的緊急措施結束。解析: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規定,勞動合同順延至勞動者醫療期期滿、醫學觀察期期滿、隔離期期滿或者政府采取的緊急措施結束后,勞動合同終止。但出現法定情形時,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上述法定情形主要指:(1)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2)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3)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22.用人單位能否與疑似患有新冠肺炎的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答:用人單位不得以此為由解除勞動合同。解析: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依法解除。據現政策,對新冠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隔離治療期或醫學觀察期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者采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職工,企業應當視同提供正常勞動并支付其工資,不得解除勞動關系。23.患新冠肺炎勞動者醫療期屆滿未痊愈的用人單位能否解除勞動合同?答:除非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雙方協商一致或者勞動者發生《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情形,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解析:《關于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系問題的通知》規定,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用人單位不得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據此,即使患有新冠肺炎的勞動者醫療期屆滿,如仍未痊愈尚在患病治療期間,不得與其解除勞動合同。
24.勞動者在2020年春節前已提出離職申請,現因疫情防控延長假期導致離職手續無法辦理的,離職是否有效力?答:離職申請有效。解析:《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通知到達用人單位即可產生效力。據此,在員工提出離職申請符合其真實意愿的情況下,因疫情防控延長假期導致離職手續無法辦理不影響其已提出離職的法律效力。
25.因疫情被隔離期間勞動合同到期的,用人單位可否終止勞動合同?答:不可以終止,勞動合同期限應當依照規定予以順延。解析: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系問題的通知》的規定,在勞動者因感染、疑似感染或密切接觸新型冠狀病毒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采取其他緊急措施期間勞動合同到期的,勞動合同分別順延至醫學觀察期期滿、隔離期期滿或者政府采取的緊急措施結束。
26.用人單位可以因疫情原因進行裁員嗎?答:不建議用人單位在此種情形下進行經濟性裁員。解析: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發生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等原因時,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在當前情況下,即使因疫情原因導致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需要裁員,我們仍然不建議用人單位進行經濟性裁員。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系問題的通知》,企業因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可以通過與職工協商一致采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盡量不裁員或者少裁員。符合條件的企業,可按規定享受穩崗補貼。
27.用人單位因疫情防控需要安排勞動者加班的,勞動者是否有權拒絕?答:勞動者無權拒絕。解析:《勞動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出現以下特殊情形和緊急任務的可以延長職工工作時間:①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②生產設備、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③為完成國家緊急任務或完成上級安排的其他緊急任務的;④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本次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屬于法律規定的特殊情況,若因為抗擊疫情需要,用人單位安排員工加班,員工必須服從。
28.已向應聘人員發放錄用通知書,可以疫情防控為由取消錄用嗎?答:不能取消錄用。解析:錄用通知發出后即對用人單位發生法律約束力。如以疫情防控為由取消錄用,違反誠信原則,也可能存在締約過失法律風險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29.用人單位可以拒絕錄用曾患新型冠狀病毒肺炎但已被治愈的人員嗎?答:不可以拒絕錄用。解析:《就業促進法》第三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人員,不得以是傳染病病原攜帶者為由拒絕錄用。《傳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歧視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病人。如果用人單位拒絕錄用,勞動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30.因受疫情影響不能在時效內申請勞動爭議仲裁的,時效如何計算?答:按仲裁時效中止處理。解析: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系問題的通知》規定,因受疫情影響造成當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時效期間申請勞動人事爭議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完)
新冠肺炎疫情引發的合同履行糾紛解決途徑及適用法律原則
一、不可抗力事實證明因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導致合同全部或部分無法履行的,可以到相關機構開具疫情《不可抗力事實證明書》維護企業自身權益,合理避免損失。2020年1月底,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向各有關單位發出通知明確:當前,我國發生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我國部分企業在貨物及物流等方面遭受嚴重影響,可能導致國際貿易合同或承包合同無法履行。為堅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積極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聯防聯控工作,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幫助企業減少損失,根據國務院批準的《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章程》的規定,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可以出具不可抗力證明。辦理不可抗力證明,企業需提交以下佐證材料:1.企業所在地政府、機構出具的證明/公告;2.海陸空相關延運、延飛、取消等通知/證明;3.出口貨物買賣合同、貨物訂艙協議、貨運代理協議、報關單等;4.其他所能提供的材料。【案例簡介】2020年2月1日,中國貿促會向浙江湖州某汽配制造企業出具全國首份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不可抗力事實性證明書》。該企業為法國標致公司非洲工廠轉向機殼體供貨商,受疫情影響,無法按時向境外客戶交付產品。如不能及時提供無法履行合同原因的合法證明,企業不僅要承擔價值240萬人民幣的直接合同損失,還會因導致對方生產線停產兩周造成約3000萬人民幣的損失被追償,商譽受到的影響更是不可估量。2月3日,寧波貿促會為3家企業出具了疫情《不可抗力事實證明書》。2月5日,廣州貿促會為某(廣州)隧道設備有限公司出具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不可抗力事實性證明書》,為企業挽回因疫情造成的巨額損失。2月6日,秦皇島貿促會為河北秦皇島山海關工務器材有限公司出具了《不可抗力事實性證明書》。
二、公平原則和不可抗力條款由于“新冠肺炎”疫情原因,按原合同履行對一方當事人的權益有重大影響的合同糾紛案件,可以根據具體情況,適用公平原則處理。從目前來看,多省市啟動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I級響應,世界衛生組織將新冠肺炎疫情列為“國際關注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疫情的爆發超出合同各方預期,具有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特性,參考“非典”疫情期間的司法實踐,認定新冠肺炎疫情屬于不可抗力具有正當性。因政府及有關部門為防治“新冠肺炎”疫情而采取行政措施(如封城、封路、隔離等)直接導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由于“新冠肺炎”疫情的影響致使合同當事人根本不能履行而引起的糾紛,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條和第一百一十八條的規定妥善處理。”疫情期間發生的合同履行糾紛應根據具體情況,適用“不可抗力”條款處理,可以通知方式解除合同。在自身義務之履行與疫情具有因果關系的前提下,當事人可以部分或全部免除民事責任。。法律條款備查: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條?【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當事人遲延履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本法所稱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第一百一十八條?【不可抗力的通知與證明】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并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
消息來源:全聯汽摩配商會經濟部
編輯發布:全聯汽摩配商會宣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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